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六条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用印范围
1、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7、基金会介绍信;
8、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一条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办公室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我校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