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时间:2014-09-05浏览:896设置

为保证我校教育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预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每年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情况;

3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三、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五、本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签署。

六、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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