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教育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预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每年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情况;
3.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三、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五、本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签署。
六、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